議題探討
治亂世,用重典!! 酒駕行得通?[作者:林書慶]
2023-10-01
 

近年來,政府為遏止酒駕犯罪的發生,最常見且令人印象深刻之手段,莫過於透過立法或修法等程序,來加重酒駕者的刑事責任,並藉此嚇阻潛在性之酒駕民眾,如在2013年6月13日即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將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的呼氣酒精濃度標準,由每公升0.55毫克調降至0.25毫克,甚至在2019年7月1日實施新修的酒駕處罰規定,內容包括「汽、機車處罰分流」、「延長吊扣照時間」、「累犯加重處罰」、「拒絕酒測加重處罰」、「同車乘客連坐責任」、「車輛沒入處罰」、「酒精鎖制度」、「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申請考領駕照限制」及「慢車酒駕加重處罰」等項,其主要想法即透過處罰之威嚇作用,以嚇阻一般社會大眾不敢從事酒駕,同時也希望藉由對於酒駕累犯的加重處罰,能發揮特別預防之效果(林書慶,2017)[1]。然而,政府這些修法措施真能產生嚇阻酒駕的效果?抑或僅是用來平息社會民怨之短暫權宜措施?

觀察這兩次修法前後之全國各地方檢察署執行不能安全駕駛罪案件的裁判確定件數,在2013年6月中旬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後,係從2012年計4萬4,386人,上升至2014年計6萬8,337人,增加計2萬3,951人(約54%),惟在2019年7月起實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新制後,則從2018年計5萬6,486人,下降至2020年計4萬8,082人,減少計8,404人(約15%)。如再以同時期深入進行觀察,發現我國新入監不能安全駕駛罪受刑人總數,係自2012年計5,860人,上升至2014年計9,630人,增加計3,770人(約64%),亦自2018年計9,165人,下降至2020年計8,038人,減少計8,404人(約12%)[2]。由此看來,相較刑事立(修)法手段而言,透過行政立(修)法措施的防制方式,似乎更能達到約制國人從事酒駕犯罪之效果。

普遍來說,大多數國家對於血液酒精濃度都設有限制駕駛的法令,其範圍從每毫升0到0.8毫克不等,且附有相對應之處罰,又血液酒精濃度雖受個人的體重、性別、健康狀況或攝入食物等狀況而有所影響,然法律設限之目的,主要即在評估個人酒駕的風險,如血液酒精濃度介於每毫升0.5到0.9毫克時,則駕駛人涉入死亡車禍便高於常人達11倍之多,另在某些國家中,甚至對年輕、駕駛經驗不足或從事公共商業運營的駕駛人,大多設有相對較為嚴格之血液酒精濃度限制(AIM, 2018)[3]

比較各國防制酒駕策略,發現幾乎都是透過管制性政策,來達到預防酒駕目的。換句話說,即運用立法或行政等干預手段,明定取締酒駕之「酒測值」,並透過罰款及監禁等「主要處罰方式」,威嚇一般社會大眾而使其不敢酒駕,另對於酒駕再犯者,則實施酒精鎖、禁止駕駛、增加保費、震撼教育、電子監控、社區服務、威士忌酒牌、酒駕教育課程、強制醫學鑑定、同車乘客連坐、強制處分車輛、違規記分扣點、酒癮評估治療、報紙公布酒駕者、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以及提供車輛或酒類加重懲罰等形式不一的「輔助處遇措施」,而今各國防制酒駕之相關配套或矯正內容,可謂發展多元且能逐漸重視駕駛人的個體差異。反觀臺灣社會,由於近年國內發生多起酒駕慘劇,諸如2010年「英籍外商撞死送報孝子」、2011年「女消防員遭撞截肢保命」、2012年「葉少爺撞人致死」和2013年「柯文哲愛徒遭撞身亡」等一連串不幸的事件,在新聞網路社群及大眾傳播媒體推波助瀾下,形塑酒駕犯罪發生頻繁之群眾認知,使得社會民怨沸騰與人心惶恐不安,更令臺灣社會迷漫著一股嚴懲酒駕氛圍,而在刑罰民粹主義與一般預防威嚇作用的價值訴求下,連帶亦影響國內防制酒駕政策朝向嚴打立場發展(林書慶,2020)[4]

筆者透過分層隨機抽樣方式,針對2019年4月底全國不能安全駕駛罪在監(所)酒駕受刑人進行量化問卷調查後,發現「趨樂避苦」乃誘發或抑制國人從事酒駕行為之風險評估心理,而減少誘因並增強抑制的雙管齊下策略,可有效防止酒駕發生。此外,「判處徒刑」與「加重判刑」等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係多數受刑人深感懲罰嚴厲性及制裁確定性之威嚇手段,而「剝奪駕照」雖僅限制受刑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權利,卻無疑是變相降低其工作機會或就業競爭力,並且威脅其出獄後之生存發展。再者,於相對多數酒駕受刑人觀念中,對警察、檢察官、法官或監獄等刑事司法體系各個階段,均感受不到制裁的迅速性,恰說明當前刑事司法體系威嚇酒駕之回應時間,存在相當程度的運作缺陷,從而影響刑罰威嚇預防功能。另外,高中(職)階段即具飲酒經驗且無前科素行紀錄之40多歲而從事營造裝潢業的男性國人,在酒駕再犯行為上,係明顯高於其他社會階層群體,顯見藍領階級在重複酒駕之特殊關係。最後,酒駕認知、差別強化與差別接觸,均為預測酒駕次數的重要影響因子,而以基本人口特性、緊張壓力、社會學習和威嚇作用所建構出之預測模式,最可有效解釋受刑人的酒駕次數(林書慶,2020)[5]

正因酒後駕車是一種行為人與動力交通工具之組合,兩者缺一即無法構成酒駕犯罪,故正本清源方式,除澈底掌握並消弭駕駛人酒駕原因外,同時亦應切斷其與駕駛工具在時空環境上的聚合。詳言之,對於潛在酒駕犯罪者或前科行為人,於「事前預防」上,可就涉及多數人公共利益的駕駛人,如計程車、校車、遊覽車或公車等職業性司機,以及駕駛經驗顯較不足之未滿20歲者,實施酒駕零容忍政策;於「事中偵處」上,可仿傚美國阿拉斯加州設立單一治療法庭,並推動酒精成癮治療的審理處遇合一制度;於「事後處遇」上,可參考他國酒駕處遇經驗,以居家電子監控替代監禁,亦可直接疏緩或減輕全國監所收容壓力。另一方面,在預防動力交通工具淪為酒駕工具這方面,於「事前防範」上,政府當比照推行強制險的方式,責令所有汽、機車製造商標配價格公道且合理之酒精鎖;於「事中控管」上,對於高風險酒駕前科者,可由相關執法單位運用車牌辨識系統,加強渠等行駕道路時之動態風險控管;於「事後管制」上,參考美國或立陶宛等國政策,針對酒駕前科者在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而考領駕照後,必須強制註冊並懸掛特殊車牌(俗稱威士忌酒牌),始得重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林書慶,2020)[6]

職是之故,對於酒駕的社會「亂世」現象,不單單僅有威嚇之「重典」一途,應該係從人、車著手,即切斷飲酒後之人與車的時空連結關係,如此才能達到立竿見影之「預防酒駕」效果。

 

[1] 林書慶 (2017)。酒後駕車之情境犯罪預防對策,犯罪學期刊,第20卷,第1期,頁29至62。

[2] 法務部/法務統計/統計資訊服務/進階統計查詢,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inquiry/InquireAdvance.aspx(查詢日期:2021年2月15日)。

[3] AIM (2018). 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 (BAC) limits. (n. d.). Retrieved February 29, 2020, from http://www.drinkingandyou.com/site/pdf/bac.pdf

[4] 林書慶 (2020)。酒後駕車影響因子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論文。

[5] 同註4。

[6] 同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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